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在我国,失业人员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如下三个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满1年以上。待遇涉及四方面:
(1) 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 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即城镇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